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8〕22号)、《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茂医保〔2019〕48号)、《转发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茂医保〔2019〕50号)、《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 复诊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43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
(一)享受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互联网复诊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和药品费用,均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在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复诊的网上就诊诊查费按本市普通门诊诊查费的标准收费。网上就诊诊查费和药品费用纳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结算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
(一)国家谈判药(含抗癌药);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
(三)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
(四)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药品。
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以及辅助治疗药品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实施外配处方药品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
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参保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
(一)实施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
(二)药品范围
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但以下除外:
1.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2.其他国家、省、市不允许纳入外配处方的药品。
(三)联网结算
1.定点医药机构在完成与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处方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改造,并实时传输外配处方流转数据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开通其外配处方药品的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
2.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上传到处方共享服务平台系统或医保信息系统。
3.参保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参保患者凭处方到指定药店购药。参保患者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由定点零售药店配送药品,并由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
4.参保患者领取定点零售药店配送的外配处方药品时,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患者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零售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约定。
(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药机构,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
1.市辖区内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药机构;
2.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普通门诊统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
3.具备药品配送服务能力的定点医药机构;
4.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1.零售药店需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上传到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
2.零售药店对于国家谈判药(含抗癌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对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支付标准将另文规定)。
3.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做好药品的审核、登记、配送等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建立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参保患者的处方药品信息。
4.建立专用信息系统,按照接口规范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根据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管理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系统功能调整与接口改造,并配合做好系统及接口的验收工作。涉及本通知规定药品的进销存信息,均需记录、保存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
5.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药品管理职责;向参保患者提供药品配送方式选择等服务,根据外配处方及配送方式做好药品的配送及结算工作,超出外配处方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于限制在定点医疗机构内使用的药品,应在参保患者使用前安全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直接配送至参保患者。
6.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身份和处方信息,确保人卡相符、处方与配送药品一致;向参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清单经参保患者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六)监督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每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月经审核确认的费用暂不拨付,待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规定支付。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度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考核,考核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考核不及格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补充服务协议。
3.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临床诊疗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开具外配处方。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药品配送工作,为参保患者提供后续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不合理处方并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履行补充服务协议,因指定药店原因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零售药店承担。
5.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补充服务协议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出现违反补充服务协议的行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充服务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6.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七)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完成处方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建设;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外配处方药品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好全面实施准备。
2.实施阶段(2021年1月起)。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外配处方药品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对处方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情况跟踪监测,确保我市外配处方药品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平稳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参保人提供便利的就医购药服务。
(二)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开展外配处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建立外配处方管理、保密和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外配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参保人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茂医保〔2020〕49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