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同志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2030年要执行全省统一的累计缴费年限政策,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当前我市累计10年的缴费年限规定是全省最低缴费年限,因此,我市必须加快推进缴费年限政策调整,从2023年开始实行逐年均衡调整。同时也是为了适应人员跨市流动的现状,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出台《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范围对象、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和附则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年限政策。按照省的指导意见,从2023年开始,我市男职工按每年增加2.5年,女职工按每年增加2年的幅度实行逐年均衡调整,到2030年,我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充分考虑新旧政策衔接,特别是政策实施前已退休职工的年限忧虑问题,实行“年限不变、待遇不变”的“老人老办法”,有效稳定社会预期。
(二)对军人权益给予特殊优待保障。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到军人的特殊属性和高流动性,释放保障制度红利,明确了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纳入我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选择我市作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提供特殊优待政策。
(三)明确医保退休待遇与养老解绑。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全市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切实解决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取消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无法办理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历史问题,有效体现医保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四)明确法定退休年龄界定依据。由于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与养老解绑,经请示省医保局,明确“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第三条有关“年龄条件”的规定执行,切实解决了部分无养老退休的职工如何判断其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
(五)明确退休时未缴满年限延缴政策。参保职工退休时,除了要求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要满10年外,还需要同时满足我市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如果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要求的,可办理延缴。为充分保障退休职工医保权益,明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如无单位依托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办理延缴,由个人缴费至规定年限。如个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予以保障。
(六)明确医保关系转移待遇衔接机制。按国家和省规定,明确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实行待遇无缝衔接,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中断期间的补缴手续,待遇予以追溯,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予补缴,待遇不予追溯。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补缴,明确缴费基数和费率;职工医保跨制度转居民医保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三、政策的预期效果
《暂行办法》基于省的政策框架下,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解决历史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地市政策,确保政策能真正落地见效,惠及广大参保职工。实施后,我市将执行统一缴费年限政策,破除地区差异、年限不互认限制,消除已退休职工缴费年限忧虑,落实军人优待政策,优化未缴满年限延缴政策,完善医保关系转移待遇衔接机制,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省内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其医保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职工跨市流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