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粤医保函〔2023〕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粤医保函〔2023〕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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