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乡村振兴局 茂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1.茂医保〔2023〕57号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