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按照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2万元(不含)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不含)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3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90%。
参保人员非急诊且未经转诊直接到市外异地就医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