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实际上,“偷鸡”不仅会“蚀把米”,还有可能获罪入狱。
案情回顾
今年9月份以来,在茂南辖区农村发生多宗盗窃鸡禽警情,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经公安干警侦查,发现是前科人员何某及杜某“重出江湖”,民警深入跟踪排查,摸清了两人的作案规律及销赃渠道。

10月17日晚上,何某及杜某再次出来作案,茂南警方按照抓捕方案部署到位,18日5时许,当嫌疑人何某及杜某将偷来的鸡禽拉到新坡镇莲塘村谭某家中销赃时,被早已伏击多时的民警人赃并获,抓获盗窃人员何某良、杜某及销赃人员谭某强,现场缴获被盗三黄鸡30多只,作案摩托车两辆,作案剪钳等工具一批,一举捣毁盗窃鸡禽窝点,被盗鸡只如数返还被盗群众。

据悉,三名嫌疑人先后作案十几起。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