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关于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精神。
(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要求。
二、政策制定的目的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对稳定岗位工作,预防和减少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经测算,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具备实施条件,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3600万元,实施五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8亿元,能对我市稳定企业岗位,促进人员就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外,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之后,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根据粤人社发〔2013〕13号文关于“在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前提下,对在一定时期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规定,本《通知》适用的对象为: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存在欠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浮动费率相关规定。
(二)关于浮动费率计算。
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其每个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所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2、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按照省政策适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3月1日起由原来的2%降至1%,单位由原来的1.5%降至0.8%,个人由原来的0.5%降至0.2%)
(三)关于缴费系数分档次确定。
档次 | 确定档次标准 | 缴费费率 (缴费系数×基准费率) |
第一档 |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 0.48% (0.6×0.8%) |
第二档 | 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64% (0.8×0.8%) |
第三档 |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0.8% (1×0.8%) |
第四档 | 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 | 0.64% (0.8×0.8%) |
(四)相关数据的计算
1.什么是缴费系数?
缴费系数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与茂名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比较后确定。
2.什么是失业保险申领率?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茂名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如何确定?
茂名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为前五年各年度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平均值。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为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4.如何计算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
5. 如何计算年平均参保人数?
年平均参保人数=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