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部门解读部门解读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12/10 1.7w 阅读 461 点赞

相关政策:《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支付比例,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缓解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人社局就该政策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对象?

该项政策享受对象主要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待遇调整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市进一步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新增的40元的一半(人均20元)划入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提高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到75%。即其中9500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75%;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7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5%;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2)提高困难人群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5%。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三、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参保人如何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办理了转诊备案或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参保人无需额外办理手续,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系统报销。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2018年的符合本文规定的大病保险费用,将重新核报到参保人的医保待遇账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