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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5/20 1.2w 阅读 288 点赞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强化管理下,全市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程度不断提高,施工扬尘和道路污染治理取得较大成效。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工程项目逐年大幅提升,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大,这也凸显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手段缺乏,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因此,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强化扬尘治理等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国家级上级部门对城市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建立我市建筑垃圾排放、受纳、运输管理机制,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刻不容缓。因此,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参考湛江、江门等兄弟城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茂名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及时、规范、有序、有效,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和管理水平。

  三、编制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进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6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排放管理、运输管理、受纳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在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中设置了《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3项核准事项,强化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一)第一章是总则

  该章内容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定义、处置原则和管理部门的确定。明确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相关工地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水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二)第二章是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该章内容主要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需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和申请核准所需提供的资料、受理时限;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内对建筑垃圾的清运、存放和场地管理的要求。

  其中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三)第三章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该章内容主要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须具备的条件和受理时限;提出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的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第十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

  (四)第四章是建筑垃圾受纳管理

  该章内容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的职责,规定了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需申请办理《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及管理要求,规范了建筑垃圾的利用。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消纳场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发放《茂名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五)第五章是监督管理

  该章内容进一步明确城管、住建、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等各级管理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六)第六章是法律责任

  该章主要引用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当中关于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处罚内容。

  (七)第七章是附则

  该章内容主要是关于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提出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