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资金管理规定》的解读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快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一、资金来源及奖补对象:
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市级安排的产业园配套资金。经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项(或备案),在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承担相关产业园项目建设的有关实施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镇、村所属经济组织。
二、资金审批与使用:
1、申报程序:申报单位申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批复。
2、资金拨付:实施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拨付。
3、资金管理:
(1)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未列入项目建设内容的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2)实行专款专账管理。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1、 “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实施主体承担资金使用责任,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责任。
2、主管部门依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3、责任追究:
(1)对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
(2)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3)相关人员因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