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管理,根据我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及《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理清地块的缴款及发证问题和完善同类型“三旧”改造项目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市政府修改完善并印发了《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茂府规〔2019〕11号)。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个别部门机构名称变更的原则。将《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第四条第(一)点“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上述手续而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研究后批复改造主体,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长”。修改为“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上述手续而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研究后批复改造主体,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长”
二、针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理清地块的缴款及发证问题,完善同类型“三旧”改造项目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在《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第四条增加第(三)点内容:旧村庄改造项目仅有部分用地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而标图建库用地难以实现利益平衡的,可配套安排周边部分政府储备土地进行整体连片规划建设,并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其中,政府储备土地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竞得人按约定缴清政府储备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登记确权;标图建库用地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迁后按“净地”交付,竞得人需按约定协助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在缴清标图建库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登记确权。出让土地整体“净地”交付期自土地成交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按政府储备用地和标图建库用地分别交付土地,且竞得人在每批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缴清交付面积对应出让价款的,可视为一次性缴款,不收取分期利息。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在《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修改前没有确定整合连片改造的项目用地分期缴交出让价款和分期登记确权问题,修改后更加明确了配套整合的政府储备地应严格按照“净地出让”的规定,同时,也理清了政府储备地和标图建库地在按约定缴清出让价款后分期登记确定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