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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茂名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的通告》解读

2020/03/10 6.5k 阅读 400 点赞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茂名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的标定地价成果公示和报备工作。

  目前,茂名市范围内地价管理采用的是2017年11月10日实施,估价期日为2015年10月1日的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文件,尚未建立标定地价体系。与基准地价相比,标定地价要求准确、具体,更接近客观市场价格,更新周期也较基准地价短。按照《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的评估及公示工作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标准宗地在当年1月1日的标定地价公示工作。

  二、出台目的

  标定地价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以及土地资产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开展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

  三、起草过程

  2019年2月收集基础资料和相关底图,并实地调研收集土地房地产数据,同时确定公示范围,初步划分标定区域及设立标准宗地。3月核查宗地现场、查阅档案资料,修改标定区域及标准宗地,完成标准宗地评估,同时进行内业资料处理及初步成果编制;3月中旬向市自然资源局、茂南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滨海新区等各有关单位进行初步成果汇报及征求意见;3月28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向社会公开举行听证,广泛征求意见;4~6月再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修改项目成果;7月31日通过专家评审验收;8月根据验收意见修改完善。2019年1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发布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茂名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的通知》(茂府办﹝2020﹞10号),对我市市区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标定地价内涵、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公示信息表等内容做了公示。必要性说明如下:

  1、通知说明了本次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

  2、通知说明了本次标定地价的内涵。确定土地用途分别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设定的各用途土地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分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无他项权利,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按现状条件下、红线内场地平整,现状容积率,现状利用条件,在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标准宗地的平均楼面地价和单位面积地价。

  3、通知公布了本次标准宗地的基础信息和标定地价。

  五、术语解读

  (一)标定地价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二)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标定地价体系覆盖并运行的空间范围,由若干标定区域连接构成。

  (三)标定区域

  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划定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基本相似、地价水平接近的空间闭合区域。

  (四)标准宗地

  在标定区域内,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特征具有代表性,且利用状况相对稳定,地价水平能够起示范和比较标准作用的宗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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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