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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2020/04/07 1.6w 阅读 403 点赞

茂府办函〔2020〕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茂常办〔2020〕12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年制订规章计划》(茂府办〔2019〕26 号)已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和2019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二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立法项目起草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明确责任科室和起草具体负责人员。制定起草工作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安排。起草单位若采取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应当及早完成委托事宜,避免委托程序耗时过长影响立法工作进度。为方便开展工作,各起草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将立法项目起草小组成员名单和起草工作计划报送市司法局。对于审议项目,起草单位以时间倒逼进度,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的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各起草单位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从实际出发,找准立法需求和立法关键,确保法规规章符合我市实际。要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可以吸收借鉴外地经验,针对法规规章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进行合法可行的制度设计。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减损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充分听证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各方所提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政府立法工作已列为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内容,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立法工作经费,保证足够的立法力量,确保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立法项目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起草的,起草单位要加强对起草团队立法进度和质量的跟踪、监督、指导,切实负起起草主体责任,决不能将起草责任转移。各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当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因拖延懈怠导致政府立法工作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跟踪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提前介入,及时协调解决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附件:2020年度法规规章项目工作安排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2020年度法规规章项目工作安排

类型

类别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完成时间

审议项目

茂名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市林业局

5月15日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市城管执法局

7月15日

预备项目

茂名市水东湾保护条例

市自然资源局

6月1日

茂名市城市供水条例

市水务局

6月1日

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

管理条例

市城管执法局

10月1日

审议项目

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管理规定(修订)

市城管执法局

3月

结转项目

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7月

预备项目

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市党史地志办

9月

茂名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局

9月


一图读懂《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