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1〕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22号)等要求,经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确定,2021年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2020年的459家调整为481家,其中35家为火灾高危单位。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主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有关职责,全力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