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9月4日,茂名有33家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被记分,包括医院3间、卫生站(室)17间和其他医疗机构13家,共记88分。主要涉及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等违法行为。
其中,17间医疗机构因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被记分,共记34分;5间医疗机构因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被记分,记10分;1间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资料,记4分;2间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记24分;4间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记8分;1间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记4分;1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校验,记2分。2间医疗机构分别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使用一名执业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各记1分,共记2分。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登记机关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附件:2026年1-9月茂名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分情况.xls